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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支持大学生创业“金种子沃土计划”二十条措施发布

2025-04-23 09:43:19 来源: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宁乡市支持大学生创业

“金种子沃土计划”二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湖南省、长沙市关于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要求,全面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与就业优先战略,充分释放大学生创业潜能,助力宁乡加快建设“工业强市、幸福宁乡”、实现“建设省会副中心、挺进全国前十强”目标、奋力跻身全国县域经济“领头羊群”,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力支持大学生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4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集成式政策扶持

(一)创业启动补贴。根据省市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初创企业,按不超过申报企业实际有效投入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的项目扶持;根据企业实际投入和带动就业人数,给予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被确定为长沙市“小荷”青年创新或创业项目的,给予最高20万元经费支持,重点培育优质项目。

(二)创业贷款贴息。高校毕业生创业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长银发〔2017〕108号)相关条件的,最高可申请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创办小微企业的,根据合伙创业人数、小微企业新增吸纳就业人数,最高可申请4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个人自主创业、合伙创业及创办小微企业符合《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争创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发〔2022〕12号)相关条件的,分别提供最高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贷款支持,并按该文件规定给予贴息。

(三)场地租金减免。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按规定给予最长2年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每月800元,第二年每月6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补贴。入驻宁乡“雁巢计划”孵化基地的项目,租赁场地500平方米以内租金全免,免租期最长不超过3年,同时提供配套办公设施、网络接入等服务。

(四)社会保险补贴。对大学生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后,可按吸纳符合条件的本省劳动者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额度按单位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

(五)免费入住。来宁创业考察的大学生1年内可享受8天7晚指定酒店免费入住。来宁创业的大学生符合《宁乡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三十条措施(试行)》相关条件,可申请免费入住人才公寓,免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六)人才购房补贴。来宁创业的境外高校博士及国内普通高校博士、硕士、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争创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发〔2022〕12号)相关条件的,分别可享受10万元、3万元、2万元、1.2万元租房和生活补贴,博士、硕士毕业生在长沙市范围首次购房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

(七)实习实训补贴。对有组织地来宁实习实训的国内外高校本科及以上在校大学生,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最长三个月的生活补贴。

(八)孵化基地补贴。支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构建“1+3+10”创业载体体系,以园区为依托建设1个核心创业基地,在3所驻宁高等院校建设3个校园创业工作站,建设现代农业孵化园、文创数字工场、医药健康智创空间等10个特色创业孵化基地。获评省级或长沙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照省市相关政策给予最高40万元补贴;对宁乡市级孵化基地择优给予适当补贴。

二、多方位科技赋能

(九)扶持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在校大学生(含博士、硕士)、毕业3年内创新创业团队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近两年内完成注册及正常办公、具备一定科技含量且对产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支持10万元-20万元,每年支持不超过10家,企业注册两年内,形成的产品或服务性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再奖励10万元,单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支持企业主动吸纳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按比例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十)鼓励科技平台共享。结合支持建设与开放中试基地相关实施办法,整合全市科研成果转化中间试验场所和平台,对实验室研发出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进行放大试验和验证,对进入宁乡市中试基地培育名单且被新认定为国家、省、长沙市级中试基地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支持中试基地运营与设备开放,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服务性收入的1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鼓励中试基地向创业大学生开放,解决大学生创业项目在实际生产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为产业化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十一)奖励创新创业。支持大学生创业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对大学生创业项目获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获评国家重点“小巨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通过国家、省认定的“智能制造”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质量品牌标杆(示范)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对获评湖南省数字化转型标杆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当年新入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完成技术鉴定并经国家、省权威部门登记的,按照国际领先与先进、国内领先与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每项奖励,单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三、一体化能力培育

(十二)实施“金种子”培育工程。每年安排200万元就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定期开展创业训练营,举办“千名大学生宁乡园区创业体验行”活动,组织参与“非公经济大讲堂”,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

(十三)组建“百人导师资源库”。成立指导大学生创业的导师团,加强对大学生创业项目的遴选把关,为大学生提供创业指导、信息咨询、资源对接等服务。其中在市内优秀企业遴选高管50人,组建大学生创业导师团;聘请“科创桥”人才库、宁乡籍优秀人才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的专家学者30人,组建大学生创新导师团;聘请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相关人员20人,组建大学生创业投资导师团。

(十四)建立“创业问诊”制度。在宁乡市职工服务中心设立“大学生创业门诊”,建立专家问诊制度,发挥宁乡市企业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宁乡市商事调解中心的作用,由创业导师团、法律咨询团、服务“帮办团”进行问诊答疑,解答大学生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助力大学生成功创业。

四、“股东式”全程服务

(十五)“全程跟跑”服务。构建“一窗一册一专员”三维一体创业服务体系,在创业孵化基地设立大学生创业服务专窗,配备大学生创业服务专员,开展“一对一”项目全程帮代办跟踪服务;编制大学生创业服务指导手册,提供政策指引、办事流程和联系方式,实现“一册在手、创业无忧”。每年开展12场以上“楚沩有约”青年交友联谊活动,搭建创业大学生交流平台。

(十六)产销对接服务。依托宁乡市企业产销对接服务中心,联合行业协会、电商平台、供应链企业成立“宁创联盟”,定期举办产销对接服务活动,在本地商超设立“大学生创业产品专区”,着力帮助破解大学生企业市场开拓难题。

(十七)金融综合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大学生创业贷款产品,建立大学生创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搭建大学生创业金融产品超市,定期组织“基金‘宁’来演”路演活动,满足大学生创业项目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建立金融机构与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合作机制,通过转贷引导基金为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低成本的资金支持。鼓励大学生创业企业加入上市后备资源库,推动更多优质的大学生创业项目上市,实现更大发展。

五、立体化生态营造

(十八)开展大学生创业推介。市人社局开展省内外高校政策巡讲活动,吸引更多大学生来宁乡创业就业;团市委加强与在湘高校团委、学生会联系,大力推介宁乡大学生创业“金种子沃土计划”;宁乡一中、四中、驻宁高等院校等学校组织举办校友座谈会,吸引校友返乡创业或投资,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十九)组织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举办“金种子沃土杯”大学生创业大赛,对在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优质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7万元、5万元。推选优质项目参加上级赛事,对获得国家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1万元。

(二十)开展大学生创业典型宣传。市融媒体中心推出《金种子沃土计划》专栏,开展创业典型报道,记录来宁创业的大学生或大学生团队的成长历程,在宁乡融媒全平台刊(播)发,营造浓厚创业氛围。向中央、省市主流媒体报送大学生创业典型事迹,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报道,努力将宁乡打造成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热土。

六、附则

(一)本措施中的大学生是指普通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的全日制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大学生;大学生创业项目是指企业在宁乡市范围内登记注册、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大学生,且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份30%的项目。

(二)本措施所涉及的资金奖补,同一奖补项目在多个政策文件中列出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补,具体奖补办法以各项实施细则为准。

(三)对有特殊贡献的大学生初创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政策。

(四)本措施中奖补项目有上级文件规定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本措施由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措施自2025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

编辑:余杏 实习 莫文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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